網路不乏「大愚若智」、「似是而非」的言論與攻擊,例如恐怖分子愛用Toyata的車,難道Toyata要為恐怖分子的行為負責?笨問題總有笨答案,無須回答的問題,何必認真看待。Toyata的老闆有與恐怖分子同框合照嗎?Toyata的老闆因為恐怖分子愛用豐田汽車而特別召開研討會或車展嗎?不倫不類的比附援引,只有柯粉網軍不計腦力下限,繼續散佈無知與幼稚。很多網友鄉民要求「一刀斃命」的證據,很好,這是法治國公民應有的正確意識。我倒是要請教柯粉網軍,刑事案件、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所適用的「證據法則」,難道全部相同?《刑事訴訟法》定有刑事案件所適用的證據法則,無罪推定與不證己罪是重要的原則,而且被告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,這在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4條第1項、第156條第2項各有明文規定。如果柯P事件是刑案,柯P無須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犯罪,反而是葛特曼或其他指控者要提出犯罪證明。可是,葛特曼指控柯P涉及「中間人、推銷員、導師」而違反醫師倫理與職業道德,怎會是刑事案件?其次,民事案件的證據法則最有名者就是有利於己者,舉證責任在己。另有「自認」而無庸舉證的特設規定,也就是當事人提出證據而主張若干事實,對造若在法庭上承認與接受,該等事實成立,相關證據不僅有證據能力,而且還有堅強的證據力。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77條、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民事案件還有「視同自認」的規定(同法第280條第1項),也就是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若干事實時,對造若不爭執,則視同已經承認與接受,也有堅強的證據力。再者,行政案件適用的證據法則,依據《行政訴訟法》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,也就是行政不法的證據法則,除非《行政訴訟法》另有規定,原則上適用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」直白講,一旦衛福部開啟行政調查程序,葛特曼指控柯P的事實,除了檢視葛特曼所提出的事證,柯P針對有利於己的事實也有舉證責任。換句話說,柯P有責任說明白、講清楚,2000年起至2008年間,柯P去中國大陸幾次,見了何人、談了何事、在何時與何地接觸哪些人。柯粉與柯P故意混淆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不同,把刑事適用的證據法則套用於行政不法的案件上,這是不是把台灣人民當成不懂法律的白癡?柯粉不用心也不用功,那位詢問葛特曼是否認為柯醫師是「Liar」的獨派人士許龍俊先生,他們夫妻在2014年曾受柯P邀請加入助選陣容。柯文哲在2014年農曆春節以及當選後的次日,各有拜會前總統李登輝的會面,許龍俊是陪同柯P的重要人士。2014年的許龍俊不僅認定柯P可以順利當選台北市長,同時也期待柯P未來4年好好表現,將來可以更上層樓,競選總統。這些事實,柯粉可以不知道,難道柯P要裝傻忘記?昔日挺柯是貴人,今日反柯成垃圾。這是柯P待人處事的道理嗎?昨日看到總統府發言人聲明「我們不樂見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,無端指控,試圖影響民主政治。」等語,如此豬頭式廢話,實在令人遺憾!舉證責任在誰、適用何種證據法則,如此重要的原則事項不說清楚,蔡政府的腦袋怎麼了?衛福部不啟動行政調查,就是放縱2000年以來,「境外移植,境內照護」而濫用健保資源的邪惡與囂張。葉克膜是無辜的,別像柯P轉移焦點、推卸責任。如果有人告訴你他要上吊自殺,你會給他童軍繩嗎?如果有人要花錢買毒而借錢,你會借錢幫他嗎?如果有中國醫師利用葉克膜活摘器官、增加器官買賣的金錢價值,你會在研討會或培訓班教授臨床經驗、交換實作心得嗎?什麼樣的醫師,可以眼睜睜看著無親無故的法輪功成員被強摘器官?什麼樣的醫師,可以容忍器官買賣,有錢人利用金錢謀殺他人而延續自己生命?笑貧不笑娼,已經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悲哀與無奈,難道台灣社會退化成為「窮人生病該死,富人有錢該活」的無恥下賤?柯P有無假面,衛福部有責任調查。更多論壇文章 中選會出老千 柯文哲剉咧等 柯文哲有說謊嗎? 加拿大和墨西哥為何向美國低頭? 盧秀燕委員 退選吧! 這世界上,不存在著這一種工作相關新聞影音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Yahoo奇摩提供給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。有話想說?不吐不快!>>>快投稿Yahoo論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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